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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文詳細內容
說明:
一、依國科會113年11月11日科會產字第1130078613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114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,申請人可依研究議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及開發時程規劃,評估申請單年期或多年期計畫(三年為限)。請計畫主持人注意合作企業出資規定:
(一)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%之金額,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臺幣25萬元。計畫屬人文領域者,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%,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。
(二)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,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%,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。
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: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(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)等資料,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,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。
三、本計畫公告受理訊息,亦將同步於國科會網站(https://www.nstc.gov.tw/)之動態資訊/計畫徵求專區公告。
四、檢附計畫申請書格式供參,其餘相關文件(含成果報告格式撰寫說明),請自行於網站公告網頁或「學術研究/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/補助專題研究計畫/產學合作研究計畫」下載利用。
五、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,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,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,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,始得敘明理由循校內行政程序專案核准,辦理採購。
六、如計畫選擇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,合作企業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繳交執行機構後,依規定繳交國科會部分,應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繳款事宜。
七、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,國科會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,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。
八、國科會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,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,不得提出申覆。
九、受補助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,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。
十、本案國科會聯絡人:
(一)有關電腦操作問題,請洽資訊系統服務專線,電話:0800-212-058,(02)2737-7590、(02)2737-7591、(02)2737-7592。
(二)計畫規定如有疑義,請洽產學處電話:(02)2737-7740王小姐、(02)2737-7279吳小姐。
十一、本項業務與SDG9連結:產業創新與基礎設施。
十二、業務承辦人:研究暨產學組張秀卿專員(分機:2561)。
研發長 薛 宏 中